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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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体育手机版app下载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168体育手机版app下载

英文名称:Maanshan College

学校法定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黄池路8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法人。

第四条  办学宗旨: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和标准,放眼全球,办出特色;发挥企业办学优势,产教深度融合,协同育人;致力于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具有自主终身学习能力、具有沟通协调能力和工程领导力、具有国际视野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水平应用型人才,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

第五条  办学形式、层次: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

第六条  办学规模:学校在校生规模在稳定期为10000人左右。

第七条  学科专业定位:以工学为主,加强文理渗透,推动多学科交叉,打造鲜明特色。

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学校接受安徽省教育厅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首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方协商确定,以后董事会成员的产生根据章程确定。董事会由举办方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11人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1人,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其他成员由举办方协商确定。设董事长1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副董事长。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批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修改、审定学校的章程;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聘任、解聘学校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解聘学校副校长;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审议由校长提出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决定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或经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在董事会会议召开5日前,由董事会办公室以书面、电话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三)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授权其他董事代行召集和主持;因故不能现场出席的董事可以使用通信方式出席会议或者书面授权其他董事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书面授权要界定授权事项和表决意愿,既不授权又不出席的视为表决弃权;

(四)董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当董事表决对等时,董事长有最终的表决权:

 1. 聘任、解聘校长;

 2. 修改学校章程;

 3. 制定、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 审核批准学校年度预算、决算;

 5.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6. 法律或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记录(纪要)和决议,出席会议董事应当在记录(纪要)和决议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  董事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解聘学校校长;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外开展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校长助理。副校长、校长助理在其分管范围内协助校长工作。

第十六条  校长人选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具有10年以上的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的教育专家担任。校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学校校长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学校章程行使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十八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议,全面行使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职权;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制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全面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组织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解聘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聘任、解聘教师和中层正职以下管理人员,并实施奖惩;

(六)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学校对外处理有关事务;

(七)学校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讨论、处理和决定校长职权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制定相应的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1人是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其他成员由举办者推选和更换。监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会每届任期为四年,最多连任两届。

第三章  党群组织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学校党委在学校工作中起政治核心作用,在办学方向、教育改革与发展中起保障作用,在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中起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在学校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二)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在依法办学和规范办学中起监督作用,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在办学方向、教育改革与发展中起保证作用;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干部的教育、监督、培养与考核工作;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校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积极性。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据工会章程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积极征求与一线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基础意见和建议,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参加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的需求,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具有自主终身学习能力、具有沟通协调能力和工程领导力、具有国际视野的高水平应用型人才。

第二十八条  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学校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制的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十九条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通过校企合作,实现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对接,创新教学思路,改革教学方法,多渠道提高人才的社会适用性,积极履行服务社会的职能。

第三十条  借鉴和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管理经验,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办高等教育教学模式。

第三十一条  重视科研工作,逐步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自由探索和协同创新,鼓励师生向各级政府、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申请研究项目和资源。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师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制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面向国内外自主招聘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学校根据实际,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

第三十九条  学校从社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企业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和知名人士担任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聘约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学校执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联系、聘用和管理外籍教师。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凡按规定录取的新生或接收的转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习证明或者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的权利。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规定,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七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举办者出资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四十九条  办学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宿费;

(三)社会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收取学宿费,收费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公示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校办学积累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资、借款或担保,不得转让和分红。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四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按规定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安全稳定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维护安全稳定、建立和谐校园是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能之一。

第五十六条  加强学校安全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以学校、院(系)党组织和学生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完善维护安全稳定的基层组织网络。

第五十七条  严格落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制。建立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工作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建立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

第五十八条  学校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生安全防护演练,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意识和技能,建设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九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九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发生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董事会决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无法继续举办的;

(五)出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的受教育者学费、住宿费和其它费用;

(二)应发的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包括校舍、场地等,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规定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出修订议案,经学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转设为168体育手机版app下载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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